(2013)武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义祥与被执行人梁建锡保证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义祥,梁建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邹义祥。被执行人梁建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梁建锡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建锡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俊代理审判员 周昂代理审判员 盛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