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高荣港、高海付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6-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址:临清市南门里街368号。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被执行人高荣港。被执行人高海付。被执行人高荣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海付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海付的银行存款1481.45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账号:12×××7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 勇审判员 关立军审判员 廖春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