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兰秉红周翠兰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秉红,周翠兰,母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430号申请人兰秉红,男,汉族,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周翠兰,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第三人母树根,男,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系周翠兰丈夫。本院在执行(2012)乐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兰秉红与被执行人周翠兰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翠兰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中查明第三人母树根与周翠兰是夫妻关系,有共同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母树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周翠兰共同承担赔偿兰秉红25032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文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