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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某,别名庞文利、胖三、三哥,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2012年12月14日经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3)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为方便代办二手车过户业务,在运城市货场路一刻章处伪造了“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发票”,后用伪造的印章为牌照为晋M90**挂、晋M457**、晋ML78**和晋MG79**四辆车办理了二手车过户,从中牟利200余元。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庞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某为他人办理车辆代办业务。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庞某某为方便为晋M90**挂、晋M457**、晋ML78**和晋MG79**四辆车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因二手车过户需有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手续。被告人庞某某未经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委托,在本市运城市货场路一刻章处私刻了该公司的印章。后用伪造的印章为该四辆车办理了二手车过户手续,从中牟利200余元。另查明,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到盐湖区公安分局南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12月29日,我正在运城车检中心门前揽活,有两名男车主先后找到我说想开二手车过户发票办理半挂牵引车过户手续,我和他们谈好每份发票三十元钱。他们共有四辆车于时我就拿出以前准备好的二手车过户发票,到我家用打印机按他们提供的内容把票打好,然后到北郊货场路找了家刻章的,私自伪造了运城开发区晋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印章盖在这四张发票上,弄好后我就到运城车管所帮他们办理了这四辆车的过户手续,收取这两名男子二百多元钱。这四张发票是我在临汾车管所门前的车托给我的,总共给了我六张,一式五联的,都是空白发票。2012年12月14日我到盐湖区公安分局南城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自首。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2月22日下午2点55分接运城市国税局盐湖分局管理一科吴科长电话通知,说这几张发票是否是你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分别为00065945、00065860、00065940、00065941,复印件附后,此票号为曲沃县飞宇旧机动车经销公司领取的发票)。经我与区国税局吴科长进一步核实、查证,是有人私刻我公司发票专用章,套用我公司发票系统,用曲沃县飞宇旧机动车经销公司发票进行违法活动。3、证人王某的证言,主要内容飞宇机动车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我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交易、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等业务,编号00065945、00065960、00065940、00065941是我公司的发票,这四张发票我在临汾市车管所大厅给了一名叫“三哥”的男子,我当时总共给“三哥”六份,一式五联,都是空白发票。我给“三哥”发票时没有要钱。4、证人程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稷山县顺太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我主要负责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晋M90**挂、晋M457**这两辆车是我公司的车,这两辆车是2011年12月29日从运城通达汽车运输公司过户到我公司的,都属于车主挂靠在我公司的车辆,这两辆车的过户手续是我办理的,车的发票编号为00065940、00065941,发票是我去运城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在车管所门前找一名男子开的,开这两张发票付了三千元左右。这两张发票的具体内容是车辆信息、车主、地址、车牌、车价等,车辆过户必须要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然无法过户,这两辆车过户时没有进行价值评估,发票上的内容都是那名男子打好后给我的。5、证人常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闻喜腾跃运业公司业务经理,我在公司负责车辆上户,车辆过户,车辆日常管理等工作,晋ML78**、晋MG79**两辆车都是我公司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2011年12月底从诺维兰公司过户到我公司,我负责诺维兰公司和车管所管理的过户手续,这两辆车的发票编号为00065945和00065860,发票是山西诺维兰集团业务大厅开的,这两辆车是2009年12月21日在山西诺维兰集团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2011年12月份还清分期车款后才办的过户手续,每辆车价值十九万元,2009年12月办理过户手续时没有做评估鉴定,每辆车开发票时向诺维兰集团交了260元左右。现将晋ML78**半挂牵引车销售统一发票联原件提供给运城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进行鉴定(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购买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主要内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法人马某某的基本情况。2、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四份),主要内容被告人庞某某用伪造的运城开发区晋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印章为晋MG79**、晋ML78**、晋M457**、晋M90**挂号牌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城责任区中队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2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庞某某主动到我队投案自首。4、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文)字(2012)10号印章印文鉴定书,主要内容检材与样本上的“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峰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附检材、样本的照片)。(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主要内容被告人庞某某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冒用他公司的名义,伪造该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牛丽生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米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