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赵某、王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8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至义乌市财富大厦A座大门口停车场内,由被告人王某、陈某甲在一旁望风,被告人赵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钉插入被害人孙志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的蓝色金捷牌助动车的龙头锁插孔内,然后用铁质套管装在铁钉上,扭开该辆助动车的龙头锁,由被告人赵某骑车带被告人王某、陈某甲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三人又至财富大厦A座大门口停车场处,由被告人王某在一旁望风(被告人陈某甲到附近买烟),被告人赵某用相同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吾斯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黑色韩野牌助动车。次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三人驾驶一辆事先租得的马自达轿车至义乌市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82号门停车场内,由被告人王某开车在一旁接应,被告人赵某、陈某甲去物色盗窃对象,后由被告人陈某甲在一旁望风,被告人赵某以相同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红色小飞哥牌电动车。现赃车全部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收据,车辆租赁合同,证人金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陈某乙、吾斯木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均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赵某的作案工具底角六个、套筒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