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594号原告:沈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章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