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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金池与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池,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池。被执行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法定代表人刘志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金池与被执行人河北腾是达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景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腾是达��属结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391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