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方义与郭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46-1号原告王方义。委托代理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士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义与被告郭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方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3元、保全费838元,由原告王方义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