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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方义与郭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746-1号原告王方义。委托代理人张琪,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士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义与被告郭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方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方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3元、保全费838元,由原告王方义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