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刘某甲,女,201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铁路唐山古冶站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交通银行解放路支行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许文辉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