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鹏与朱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朱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96号原告:周鹏。被告:朱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朱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