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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碧华、刘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碧华,刘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36号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4599619-9。法定代表人杨明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禄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碧华,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卓华,汉族,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碧华、刘卓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润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罗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