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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与熊兰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熊兰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56号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428栋东侧3楼。法定代表人刘俊刚,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涓,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兰平,住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丁海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1年7月4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原告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系与深圳市美意时装厂的员工,其提交的证明和出货单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而被告提交的调休单、费用报销单、通知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跟单主管。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月工资为5500元。五、欠发工资数额:原告未支付被告2012年2月1日至3月9日的工资7047元,故原告要求无须该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5500*7)。七、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3月9日。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1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工资12770元;2、原告补缴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6183元;4、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及25%赔偿金9625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月1日至3月9日期间的工资7047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2月1日至3月9日期间工资7047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3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十一、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熊兰平2012年2月1日至3月9日期间的工资7047元;(二)、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熊兰平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俪思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智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