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执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华勇与郭吉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42号原告: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郭吉兴,男,住齐河县。原告华勇与被告郭吉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华勇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郭吉兴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吉兴名下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