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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朴亭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朴亭,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朴亭,男,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杰,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朴亭诉被告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朴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朴亭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