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朴亭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朴亭,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朴亭,男,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惠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杰,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朴亭诉被告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朴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朴亭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安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