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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柳城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土地权属行政裁决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怀,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韦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柳城行初字第2号原告韦志怀,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0857,住柳城县凤山××村××号。委托代理人黄河,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万虎,镇长。委托代理人韦俊伍,柳城县凤山司法所所长。第三人韦桂华,男,42岁,壮族,农民,住柳城县凤山××村××练。原告韦志怀不服被告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凤政发(2012)16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志怀以被告已撤销处理决定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志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志怀负担。审 判 长  覃卫泽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