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邯市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忠发、罗某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发,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刑终字第9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发,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0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忠发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月13日作出(2012)磁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忠发、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郭苗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李忠发、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0年期间,李忠发来到磁县商都童装城,与商户联系后并小批量购货,均是现金交易。2011年4月5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忠发谎称其在俄罗斯有亲戚,可以往俄罗斯莫斯科发童装做境外生意,在搏取磁县商都刘某甲等十五名商户的信任后,分别骗取磁县商都刘某甲的天勇童装厂童装裤子11822条,石某某的松松童装厂童装裤子15203条,陈某某的坤坤童装厂童装裤子1470条,秦某某的凯歌童装厂童装裤子400条,魏某某的信婷童装厂童装裤子8104条,李某某的博文童装厂童装裤子9222条,赵某某的永亮童装厂的童装裤子2162条,武某某的天德童装厂童装裤子7068条,苑某某的鑫苑童装厂童装裤子1914条,刘某某的华丽童装厂童装裤子8080条,杜某某的振江童装厂童装裤子5819条,王某某的小凤凰童装厂童装裤子15962条,刘某乙的盼盼童装厂童装裤子1590条,阿某某的宏伟童装厂童装裤子976条,韩某某的自信童装厂童装裤子9683条。后以童装做的是境外贸易,俄罗斯的卢布不能直接兑换人民币为由推拖不支付货款,并于同年5月23日停止与被骗各商户联系,离开磁县。所骗童装全部从磁县发往新疆乌鲁木齐市大众物流公司,期间,被告人李忠发让被告人罗某某负责接货,并雇人取走。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李忠发非法骗取的童装却仍将货物藏匿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锦峰巷自己租赁的仓库内,破案后,相关被骗童装被公安机关提取,已返还被害人。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童装裤子总价值1040650.4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刘某甲(天勇童装厂)的陈述,2010年李忠发在他的厂子买过货,都是现金交易,以前每次都是一次性付清,他就信任了李忠发,李忠发自己介绍说是成都人。在2011年4月份,开始又从他的厂子进货,一共发了十三次货物,都是裤子,大概有十几种型号,经过磁县的托运站发到新疆乌鲁木齐,然后转到俄罗斯莫斯科。之后,李忠发给他结不了账,说“衣服是往俄罗斯出口的,卢布不能直接兑换人民币,需要先兑换成美元再兑换成人民币,才能把钱转到他的手里”,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说钱还没到账,答应在今年(2011年)5月24日之前把欠账给他结清,可是却在5月23日下午他就找不到李忠发了,三个手机号码都打不通。后来他给商都的一些商户联系才知道,被骗的还有十几个商户。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取了11822条裤子,比报案时少了有2437条裤子。2、被害人石某某(松松童装厂)的陈述,李忠发从2011年4月13日从他的童装厂提货,一直到5月份都没有给他货款,李忠发声称货款还没有从莫斯科转过来,要到2011年5月20日才能转过来,还说卢布不能和人民币兑换,要先换成美元才能兑换成人民币,这样钱才能到他的账上,并称其哥哥李忠杨在莫斯科经营服装,货都是发给他哥哥的。经他发货后,李忠发突然联系不上了。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取了15203条裤子,还差923条。3、被害人王某某(小凤凰童装厂)陈述,李忠发自2011年4月16日从他的童装厂拿货后就一直没有给钱,李忠发说5月20日给货款,因为货是发往莫斯科,卢布不能直接和人民币兑换,要换成美元后才能兑换成人民币,这样才能把钱给他。证实到案发时,被骗货物共25包,所发货物都是从北方(原联城)物流发出去的,破案后,公安返还给他15962条童装,差2762条。4、被害人韩某某(自信童装厂)的陈述,李忠发自2011年4月15日从他的童装厂拿货后,就一直没有给钱,他发出货物共14包,李忠发说俄罗斯那边是卢布,不能和人民币兑换,得先换成美元才能兑换人民币,这样钱才能到他的账上,他开始说5月10号到5月15号给钱,后来又推至020号,又从20号推到24号,结果23号下午就找不到人了,发现被骗。破案后,由公安机关监督清点后领取了9683条裤子,比报案时数量少2017条。还证实李忠发曾对他讲过“亲哥哥在莫斯科,嫂子是莫斯科人,在那边做生意,自己的亲哥哥是考大学后留到那边的”。还给过他一张名片,名片上地址为“一只蚂蚁国际市场68号、切尔斯其国际市场196号,”出事后他在网上查这两个市场,一个在2009年4月份就关闭了,另一个根本查不到。5、被害人刘某某(华丽童装厂)的陈述,2011年4月14日李忠发从他的童装厂拿货后,就一直没有给他钱,李忠发说5月20日给货款,因为货是发往莫斯科,卢布不能直接和人民币兑换,要换成美元后才能兑换成人民币,这样才能把钱给他。货物都是他送到托运站,李忠发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后发的货,5月23日,他就与李忠发联系不上了,发现被骗。破案后,由公安机关监督清点后他领取了8080条裤子,比报案时数量少1240条。6、被害人杜某某(振江童装厂)的陈述,在2010年12月份,她与李忠发有过6000元的服装交易,货款当时付清了,在2011年4月17日,李忠发从她的童装厂拿货说暂时没有钱,等到5月15日至20日把钱给她,因为货是发往莫斯科,卢布不能直接和人民币兑换,要换成美元后才能兑换成人民币,这样才能把钱给她,货物都是她送到托运站,李忠发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后发的货,之后她就与李忠发联系不上了,发现被骗。破案后公安机关返还给她5819条裤子,差了4105条。7、被害人魏某某(信婷童装厂)陈述,他听商都的其他老板说,李忠发经常在商都的童装厂拿货,都是一次性付清的,李忠发曾拿名片让他看,公司地址是莫斯科市一只蚂蚁国际市场68号、切尔斯其国际市场196号,并对他说“他哥在莫斯科搞童装批发市场,他负责在国内收货,运到莫斯科后让他哥卖”并说等把货运走后,汇来钱,在5月15号至20号把钱全部付清。因此他就相信了李忠发,4月15日发货两包迷彩裤子,4月28日发货四包童装,5月17日李忠发又进了一包童装,在5月23号李忠发给他说“等到25号把钱汇来后,把你们的货款全部给请,我哥给我汇的都是卢布,我把卢布换成美元,再把美元换成人民币才能给你们”。到了晚上,童装厂的商户来找他说李忠发跑了,感觉被骗了。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8104条童装,还差696条童装。8、被害人陈某某(坤坤童装厂)陈述,2010年12月份李忠发曾经在她的厂子进过4000元的货,都是付的现金;201~年4月13日李忠发又来她厂子进货,她让李忠发付现金,但李忠发说,货物是发往莫斯科的,卢布不能直接兑换人民币,卢布兑换成美金后,才能兑换成人民币,并说到5月25日保证把钱给清她,她就在2011年4月13日和5月20日先后发过两次童装裤子,货物是她送到托运站,由李忠发亲自清点后,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发出的,到5月24日她听说李忠发跑了,知道被骗。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1470条童装,还差930条童装裤子。9、被害人秦某某(凯歌童装厂)陈述,2010年12月份与李忠发有过5000余元的服装交易,当时是现金支付。李忠发曾拿名片让她看,公司地址是莫斯科市一只蚂蚁国际市场96号,切尔斯其国际市场196号,并向她介绍说“他哥在莫斯科搞童装批发,他负责在国内进货,他做的是外贸生意”,2011年4月22日李忠发来她厂子进货,她说得交现金,李忠发说他哥给他汇的是外币,到5月25号他哥把钱汇来后,换成人民币就把钱给清她,所以就相信了李忠发,她把400条童装裤送到托运站,李忠发在发货包写上乌市转莫斯科。10、被害人赵某某(永亮童装厂)陈述,2010年12月李忠发来过他厂子几次,想从他的厂子进货。当时对他介绍说,“哥哥在莫斯科搞童装批发市场,他负责在国内进货,他做的是外贸生意”,并让他看了身份证和名片,2011年4月27日下午,李忠发来到他的厂子,说想进货,他让李忠发给现金,但李忠发说汇的都是外币,等换成人民币后才能给他钱,并承诺5月25日把钱结清,他就相信了李忠发,他于当天下午发货三包童装裤子,在货运站,李忠发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直到23日晚上他听商户们说,李忠发跑了,知道已被骗。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2162条童装,还差690条童装裤子。11、被害人武某某(天德童装厂)陈述,2011年4月份李忠发到他的厂子说要进货,称哥哥在俄罗斯搞童装批发,李忠发负责在国内进货,做的是外贸生意,4月22日,又来到厂子进了23550元的童装,并先付了10000元的定金,向他讲余下的5月25日付清。当天他就把李忠发要的货送到现代物流托运站,李忠发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和收货人的电话,到23日下午他听商户们说,李忠发跑了,知道已被骗。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7068条童装,还差893条童装裤子。12、被害人李某某(博文童装厂)陈述,2010年12月份,李忠发到他厂子进过5000元的货,付的是现金,并给他说,哥哥在俄罗斯搞童装批发,李忠发负责在国内进货,做的是外贸生意,并出示了身份证和名片,2011年4月份,又从他的厂子进了价值10000元的货,也付的是现金,4月16日李忠发又提出进货,并说没有现金,等到5月20号前把钱给请。因为李忠发以前进货都是现金交易,就相信了李忠发,当天他就把李忠发要的三包童装送到联诚托运站,李忠发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和收货人的电话,在此期间李忠发给他说“哥哥给他汇的是卢布,等把卢布换成美元,再把美元换成人民币才能付款”。到23日下午他听商户们说,李忠发跑了,知道已被骗。他被李忠发骗了10016条童装裤子,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9222条童装,还差794条童装裤子。13、被害人刘某某(盼盼童装厂)陈述,2011年5月16日下午,李忠发到她厂子要童装,由于不给现金,就不想卖给李忠发,后来李忠发说在她母亲杜某某的厂子也进了货,经她给母亲打电话核实后,才给李忠发发了两包童装裤子,她把货物送到商都物流托运站,李忠发在货物包裹上写明乌市转莫斯科和收货人的电话,停了几天,她给李忠发要钱,李忠发说哥哥汇的是卢布,等把卢布换成人民币后,才能把钱给她,并保证在20号前兑现,直到23号她母亲给她打电话说李忠发跑了,才知道被骗。被骗货物价值为23649元。共被骗了1665条童装裤子,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1590条童装,还差75条童装裤子。14、被害人苑某某(鑫苑童装厂)陈述,2011年3月份李忠发曾在他厂子进过小批量的童装,是现金交易,李忠发给他讲“哥在俄罗斯搞童装批发,他负责在国内进货,做的是外贸生意”,并出示了身份证和名片,2011年4月11日,李忠发又来到他的厂子要求进货,他提出现金交易,李忠发说哥哥汇来的都是外币,等换成人民币后到5月25日全部付清,要求先拿货,当天他就把李忠发要的货送到现代物流托运站,李忠发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和收货人的电话,4月24日他以同样的方法又给李忠发发了一包童装。到23日晚上他听商户们说,李忠发跑了,知道已被骗。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1974条童装,还差426条童装裤子。15、被害人阿某某(宏伟童装厂)陈述,2010年12月份李忠发曾在他厂子进过小批量的童装,是现金交易,李忠发给他讲哥哥在俄罗斯搞大型童装批发想合作,李忠发负责在国内进货,做的是外贸生意,并出示了身份证和名片。在2010年4月22日下午,李忠发又来到他的厂子要求进货,他提出现金交易,李忠发说哥哥汇来的都是外币,等换成人民币后才能给现金,到5月25日钱汇来后把钱付清,于是就发了二包童装,他把货送到联诚托运站,李忠发在包裹上写上乌市转莫斯科和收货人的电话,但是到了5月24日早起,商户通知他说李忠发跑了,再打李忠发的电话无法接通,知道被骗。破案后,他从公安机关领回976条童装,还差428条童装裤子。16、证人证言:(1)证人索某某(商都物流托运站)证实,李忠发在案发前十几天,在商都物流发过货,大概有十几包的货物,所发货物为商都童装厂的货,由商都物流托运站把货运到石家庄市胜利路交通饭店实伟物流,他们再把货运到乌鲁木齐。(2)证人郭某甲(联诚托运站经理)证实,李忠发从2010年12月份到2011年4月份后发的货比较多,所发货物都是商都童装厂的货物,大约有十几家。大约有150包,每次发货李忠发都亲自去,货物上的收货地址为:乌鲁木齐市转莫斯科。是由联诚物流送到石家庄市胜利路交通饭店实伟物流,然后实伟物流把货运到乌鲁木齐市。2011年5月23日下午,商都童装厂被骗的商户们发现被骗,他给乌鲁木齐市货运站经理打电话,发现李忠发所发的童装货物在2011年5月23日上午全部被提走了,用的是李忠发的身份证。(3)证人谢某某(现代物流公司经理)证实,李忠发从谢某某经营的现代物流公司发过货,所发货物为商都童装城的货,该物流公司把货物发到石家庄实伟物流,然后实伟物流把货运到乌鲁木齐市。(4)证人郭某乙(商都招待所)证实,李忠发从2010年12月份在其所经营的招待所301房间住宿,入住用的是一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2011年4月5日又来此住宿,到5月23日上午8点左右出去,一直未回,走时也没办理退房手续,当天下午6点多钟商都的商户来找,听振江童装厂的老板说给李忠发打电话打不通,李忠发欠他们的钱,可能跑了。(5)证人王某某(李忠发、罗某某所租住房仓库的房东)证实,罗某某租住其的三间房的仓库,一间用来和李忠发共同居住的房子,租了有三、四年了。2011年罗某某往仓库里存放货物很多次,都是绿色袋子包的童装,每次是罗某某和她弟弟罗长青往仓库里装货。(6)证人刘某乙(乌鲁木齐市大众物流办票员)证实,李忠发所发货物,提货的人是一名四川口音的男子,用的是李忠发身份证的复印件,身份证号码:×××,手机号是158XXXX****,所发货物均为童装,时间是从2011年4月份至2011年5月份。用的是李忠发身份证的复印件,该物流公司规定是,只要人家拿身份证复印件给看,然后取货人的电话对就可以取货。17、书证:(1)被害人武某某、未某某、刘某甲、杜某某、王某某、苑某某、石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韩某某、李某某、阿某某、郭红星(秦某某)个体商户营业执照。(2)各童装厂的物流货运单、发货单载明,15家受害童装厂的发货数量及价款情况。18、提取证明:(1)2011年7月7日,磁县公安局民警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锦峰巷120号李忠发租赁的仓库中提取35包童装。(2)2011年7月8日,磁县公安局民警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锦峰巷260号李忠发租住地提取140余包童装。(3)2011年7月13日,磁县公安局民警从新疆乌鲁木齐市青峰路637号大众物流货运站提取提货单34张;所提取的提货单提取的货单姓名均为李忠发。(4)提取的李忠发向商户提供的名片载明:李经理,电话136XX****XX,地址:莫斯科市一只蚂蚁国际市场68号、切尔斯其国际市场196号。19、磁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载明,案发后,涉案15家受害童装厂已领取被追回童装的相关情况。20、辨认笔录:(1)被害人刘某甲、石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杜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秦某某、赵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刘某甲、苑某某、阿某某对报告人李忠发辨认无误;(2)李忠发对所骗货物及货物藏匿地点的指认照片、所骗货物照片。21、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及物品价格鉴定清单清单载明:涉案童装价值为人民币1040650元。22、抓获证明:2011年7月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民警黄发骏、刘海云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锦峰巷260号出租屋将犯罪嫌疑人李忠发抓获;2011年7月10日,磁县公安局民警王晓军、张慧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锦峰巷260号出租屋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抓获。23、二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李忠发的供述,2010年我就到河北省磁县商都转过,但是没有买他们的货,在磁县住的日子里,我经常到各个童装厂转,慢慢就和厂里的老板熟了。2011年2月份我又到磁县商都来买童装,而且经常在一起吃饭,平时我们在一起聊天时,我也经常吹嘘自己是个有钱人,他们都很信任了我。2011年3月底我离开磁县到天津转了一圈,十几天后又回到磁县,有些商户问我干啥去了,我跟他们说天津那边的货不错,进了280多万元的货,其实没有,我是瞎吹的。由于流动资金紧张,他们愿意跟我做生意的话就先赊给我,等钱到帐后就给他们。还跟他们说过我老家四川成都那边有五亩地的厂房,每年可以收二、三十万的租金,在外租赁着,但不是真的,我其实没有什么厂房是瞎吹的。还说过我哥哥在俄罗斯莫斯科做服装生意,说我哥哥在俄罗斯成的家,嫂子是俄罗斯人,其实哥嫂都没在俄罗斯和莫斯科做服装生意,我是骗他们才这样说的。我本人确实不是有钱人,我想让那些商户相信我,为了看的起我才能骗他们的,这样我没钱也能拿到他们的货。我跟他们所说的是一两个月之内给他们钱,后来我跟他们说(2011年)5月20日左右把钱付给他们。在此期间,他们催我货款时我对他们说,俄罗斯那边的钱现在过不来,因为俄罗斯那边的钱不能直接和人民币兑换,要先兑换成美金,再用美金兑换人民币,然后才能把钱给商户们,一直这样推着,2011年5月23日下午,我偷偷从磁县往新疆走,我从磁县跑后到新疆后并换了手机号。因为商户们知道我以前的电话,我怕他们找到我才换的手机号。还有让接货的电话也不用了,接货人的电话商户们也知道。还有就是怕商户发现我在骗他们,我才跑的。我从磁县发往新疆乌鲁木齐的货都有罗某某都取走了,罗某某和罗长青他们应该是发完货后知道的这些货是我骗来的,我没直接跟他们说这事。同时供述,2011年4月份到2011年5月中旬共骗取磁县商都童装城十几家商户的童装共价值一百多万元,骗来的儿童服装裤子(托运单上留有电话号码打电话)经磁县物流公司发到乌鲁木齐后藏匿到所其租的仓库里了。取货时(罗某某)拿着我的身份证就可以把货取走。罗某某和罗长青具体谁去托运公司提货,我也不清楚。(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李忠发骗的童装通过托运公司运到新疆乌鲁木齐的大众物流公司,每次接货都是托运公司打电话(158XX****XX)告诉我货到后让我去取货,托运公司只要收件人的身份证、取货电话,去取货时我拿李忠发的身份证,他有两个身份证,都是一代身份证。有时罗长青跟我一起去取货,帮我到仓库里整理货物。刚开始租的是一间仓库,后来又租了一间。我只知道一间仓库一年是4800元,另一间价钱是李忠发谈的。2011年5月份,李忠发通过乌鲁木齐大众物流公司托运了大批童装,2011年5月23日李忠发在最后一次给我打电话,问我他发的货收到没有,我说收到了。李忠发让我把原来用的手机号:l5894614575换掉,不要用了,说这个是接货电话,商户们都知道,怕河北的商户找到我们。一开始李忠发往新疆的货,我知道他是赊人家的货,但我知道他没钱。后来我发现他发的货太多了,就感觉不对,因为这些东西来路不正。在这个时候我知道李忠发肯定是骗人家的货了。李忠发回到新疆后,也把自己用的手机号换了。该运到新疆的货物我们没有往俄罗斯卖,只卖给乌鲁木齐的批发市场了。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以小额现金购销小量货物接触受害人,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继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趁机骗取商户大量童装货物,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是被告人李忠发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窝藏且数量巨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忠发骗取的童装已返还,可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忠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发上诉提出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形成,其是正常做生意不是诈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上诉提出其不知道李忠发进的货是诈骗所得,且原判认定数额比实际数额大。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发虚构其在俄罗斯有亲戚,可以向俄罗斯发童装作境外生意的事实,诈骗磁县商都刘某甲等十五名商户价值1040650.40元的童装,并由各商户发往乌鲁木齐市。然后,中断与各商户的联系,离开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明知该批童装是李忠发诈骗所得,仍在乌鲁木齐市接货,并将货藏匿至自己租赁的仓库。案发后,被骗童装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的事实、情节正确。有被告人李忠发、罗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甲等人陈述及辨认李忠发笔录、证人索某某、郭某甲、谢某某、郭某乙、王某某、刘某乙证言、被害各商户的营业执照、物流货运单、发货单、李忠发诈骗所用名片、罗某某提货所用提货单、被追回的被骗童装及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一、二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李忠发上诉提出其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的理由,经查,不能提供证实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证据,且公安侦查人员张慧等人出具证言证明对李忠发合法讯问,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足采信。对于李忠发上诉提出其是正常做生意不是诈骗的理由,经查,李忠发通过先小额进货如约履行以及夸大自己经济实力的方式取得被骗商户信任后,在一无资金履行付款义务二无销货渠道回笼资金的情况下,以虚构向境外俄罗斯销售为手段,诈骗大量童装;在商户催款时谎称需货币兑换进行推拖,并在自称的付款日到来之际关闭被骗商户知道的联系方式偷偷离开,还通知在新疆乌鲁木齐接货的罗某某更换手机号隐匿。上述事实足以证实李忠发利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而与正常的贸易往来明显不同。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罗某某上诉提出不知该童装是诈骗所得的理由,经查,其对自己明知李忠发发至乌鲁木齐的童装系诈骗而来的事实曾予供述,同案犯李忠发亦供述罗某某在其发完货后知道这些货是其骗来的,故所提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于上诉所提原判认定数额比实际数额大,经查,原判认定数额有公安机关查扣的被骗童装、被骗商户陈述及发货票据及价格鉴定结论所证实,足以确认,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货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李忠发诈骗所得货物,而予以转移、藏匿,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鉴于被骗童装已经追回,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军良代理审判员  闫 艳代理审判员  伊贤颂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