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建、陈静宝等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等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陈静宝,陈海明,陈联友,陈平,陈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家云,金豪,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张红雨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96号之一原告陈建,男,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静宝,男,194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海明,女,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联友,男,195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陈平,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静宝、陈海明、陈联友、陈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即原告陈建。被告陆家云,男,195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金豪,男,1959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兴强。被告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铁军。被告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雨,男,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陈静宝、陈海明、陈联友、陈平诉被告陆家云、金豪、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极化工(集团)公司、张红雨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陈静宝、陈海明、陈联友、陈平撤回对被告张红雨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倪燕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