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9-11-18
案件名称
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会克劳动争议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会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小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惠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韬,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蓉,女,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邹会克,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钣金工。 委托代理人吕晋泽,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会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以已与被告邹会克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会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会克的起诉。 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太原中冀斯巴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增仙 人民陪审员 张翼杰 人民陪审员 郭 微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