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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高来喜与永济市公安局、卫世虎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喜,永济市公安局,卫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永行初字第5号原告高来喜,男,192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天顺,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聿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永济市公安局虞乡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薛涛,永济市公安局虞乡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卫世虎,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来喜诉被告永济市公安局、第三人卫世虎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高来喜于2013年4月1日以相关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来喜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刘艳峰审判员  张婉玉审判员  赵永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君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