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高来喜与永济市公安局、卫世虎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来喜,永济市公安局,卫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永行初字第5号原告高来喜,男,192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天顺,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聿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永济市公安局虞乡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薛涛,永济市公安局虞乡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卫世虎,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来喜诉被告永济市公安局、第三人卫世虎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高来喜于2013年4月1日以相关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来喜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刘艳峰审判员 张婉玉审判员 赵永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君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