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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新城与张小斌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城,张小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张新城,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小斌,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城与被告张小斌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城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