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张斓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张斓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斓,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科长,住北海市海城区云南××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2年9月11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X,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斓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绍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斓及其辩护人李炳辉、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国有事业单位北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以下��称“北海市社保中心”)由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是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管理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2002年5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斓任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科长,负责实施对北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2003年至2004年间,北海市社保中心副主任黄敏(另案处理)、养老失业保险服务科工作人员黎霞(因犯滥用职权罪已被判刑),滥用职权,违规将周兆云等41名不符合享受退休政策的人员录入北海市社保中心发放基本养老金人员系统,至2007年4月,向依法规定不能领取退休金的上述人员发放“退休金”共计1,065,965元。在黄敏、黎霞滥用职权发放“退休金”期间,被告人张斓长期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职责,没有认真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等情况,没有依照职���及上级单位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肃基金纪律的规定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发放“退休金”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致使社会保险基金共损失1,065,965元。被告人张斓后被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斓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北海市人事局文件,北海市社会保险基金办中心人员编制方案文件,黎霞判决书,领取养老保险金汇总表,会议纪要,证人李甲、杜某、甘某某、吴甲、吴乙、李乙、廖某某、易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斓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斓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斓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斓被北海市人事局任命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科长,但在北海市劳动和社��保障局内部会议上又研究决定由张斓负责计财科的工作,被告人张斓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有悔,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斓虽在2002年5月15日由北海市人事局任命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科长,但在局内部会议上又研究决定由张斓负责计财科的工作,对黎霞、黄敏的案件不发现有领导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管理制度混乱;电脑不对接,没有办法对帐,局里还有养老保险科,是养老保险科监督不到位,因此被告人张斓犯罪情节是轻微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斓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斓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马华平人民陪审员 孔桂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桂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