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刘江标与谢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标,谢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刘江标,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辉,男,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谢国富,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1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71751096。代表人谢鲁,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彦海,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江标诉被告谢国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江标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江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江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