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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与方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方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站前区支行。被执行人:方光发,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贵民二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光发银行存款柒仟元整(¥7000.0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