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天台路A6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科,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金家河镇。法定代表人翁迪东,执行董事。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西证执字第30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26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支付欠款人民币80000元;2013年3月20前支付欠款人民币162600元。2013年3月20日被执行人略阳县东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30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