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宏卫与申书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宏卫,申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吴宏卫,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申书义,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籍河南省许昌县陈曹乡陈曹村,现住灵宝市。原告吴宏卫诉被告申书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宏卫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申书义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姚晓军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