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海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临安海科电子有限公司,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49-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临安海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马溪苑7-13之间(1幢102-201),组织机构代码56607285-5。法定代表人:俞群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麟路与金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世龙,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谈龙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094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长张洼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6195-8。法定代表人:张国水,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东路255号。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01书记员赵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