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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甘勤辉与深圳市世纪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勤辉,深圳市世纪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89号原告甘勤辉。委托代理人禹苏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纪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勤辉诉被告深圳市世纪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勤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甘勤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