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法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袁有过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梅,袁有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法执字第00158号申请人张红梅被执行人袁有过申请人张红梅与被执行人袁有过故意伤害一案,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眉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上诉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宝刑一终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196.08元,执行费2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袁有过在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21196.08元,申请人已领取,故该案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眉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