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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姚康与陈珍、芜湖杰睿珍鑫家居有限公司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康,陈珍,芜湖杰睿珍鑫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姚康,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宇,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珍,女,1977年3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芜湖杰睿珍鑫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建胜,经理。申请人姚康与被申请人陈珍、芜湖杰睿珍鑫家居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转请申请人姚康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珍、芜湖杰睿珍鑫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康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珍、芜湖杰睿珍鑫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