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孙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辉,门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孙辉。被执行人门忠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门忠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门忠军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城建开发办公室安置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门忠军基于《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第14号产生的2013年2月14日至8月14日在高密市醴泉街道城建开发办公室安置费二次共2873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耕政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洪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