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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露媚安美容院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婧,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某,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东莞智高文具有限公司华南区大区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穆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