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露媚安美容院业主。委托代理人刘婧,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某,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东莞智高文具有限公司华南区大区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穆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