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柏权与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权,韩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柏权。被告:韩国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权诉被告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柏权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范智君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