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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柏权与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权,韩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柏权。被告:韩国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权诉被告韩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柏权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范智君代理审判员  朱吉锋人民陪审员  周良乔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