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立华与陈桂霞、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华,陈桂霞,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25号原告:李立华,男。委托代理人:周然,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与卜,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陈桂霞,女。被告:张霞,女。原告李立华与被告陈桂霞、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华与被告陈桂霞、张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立华诉称:2011年5月20日,被告陈桂霞称因资金周转、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7000元,约定于2012年5月20日归还,并由被告张霞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7000元借款,支付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利息350元,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立华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银行取款记录,证明被告陈桂霞借款、张霞作为担保人事实。2、光盘,系原告与被告张霞通话录音,证明原告与被告张霞就还款事宜协商未果。陈桂霞、张霞辩称:2011年1月底,被告陈桂霞为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推广会员,按照网站规定,每人最低投资7000元才有资格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要招募新会员,每招募一人可以拿20%提成。被告陈桂霞经人介绍于2011年5月20认识原告,介绍他人招募原告为会员,原告汇款7000元给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介绍人拿了提成1400元,当时原告担心投资7000元赚不回来,在原告要求下被告陈桂霞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时间与原告汇款给江西南昌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时间一致。原告投资7000元被告陈桂霞一分钱未拿,也未拿提成,纯属帮忙。陈桂霞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一份太平洋返利网会员中心网络页面截图,证明原告与被告陈桂霞都是太平洋返利网的会员,被告交纳7000元给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事实。张霞未提交证据。陈桂霞、张霞对李立华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张霞对陈桂霞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李立华对陈桂霞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李立华提交的证据1、2,陈桂霞、张霞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陈桂霞提交的证据,因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查认证,可以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5月20日12时6分,被告陈桂霞向原告李立华借款7000元,约定2012年5月20日归还,张霞为借款见证人及担保某借款期满,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此款拖欠至今,以致成讼。本院认为:被告陈桂霞向原告李立华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保证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期满,借款人陈桂霞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陈桂霞归还本金7000元及逾期利息35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霞为上述借款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没有约定,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立华借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350元;二、被告张霞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桂霞、张霞负担。(原告李立华已预交,双方于执行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露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