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嵊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华余与汪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余,汪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嵊商初字第957号原告:张华余。被告:汪叶清。原告张华余与被告汪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叶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余起诉称,2012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被告汪叶清未作答辩。原告针对自己主张,当庭提供证据由被告汪叶清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汪叶清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诺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作抵押,但被告并未将其车辆交给原告占有的事实。被告汪叶清既不进行答辩又不出庭应诉,且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应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7日被告汪叶清因需向原告张华余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以浙D×××××小型轿车作抵押。但被告汪叶清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张华余与被告汪叶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虽然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小型轿车作为抵押,但原告未提供有关该车辆实际抵押的证据且未主张抵押权,故本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抵押的事实不予审查。在被告汪叶清向原告张华余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归还时间,应以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认定。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汪叶清应在原告张华余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以及经催讨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汪叶清应归还借款并支付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起诉是一种催讨形式,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至答辩期满,可以认为已给予被告合理的准备期限,因原告未提供其它已给予被告合理期限的依据,故利息起算日期应确定为本案答辩期满的次日。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余应予驳回。被告汪叶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汪叶清返还张华余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汪叶清负担(款由原告先行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亚莉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吕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