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现云与顿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云,顿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李现云,女。委托代理人许伟,男。委托代理人王党生,男。被告顿峰,男。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魏新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云与被告顿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云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现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李现云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