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季某某,女,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告:杨某某,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季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