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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苍南诚意泡沫制品有限公司、颜怡后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苍南诚意泡沫制品有限公司,颜怡后,陈芙玲,颜厥潘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责人:缪存锋。委托代理人:温小宜。被告:苍南诚意泡沫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芙玲。被告:颜怡后。被告:陈芙玲。被告:颜厥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告苍南诚意泡沫制品有限公司、颜怡后、陈芙玲、颜厥潘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于2013年4月1日以被告苍南诚意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已偿还欠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22元,减半收取7711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云县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