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隋宝江与李海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宝江,李海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隋宝江,住敦化市沙河沿镇东沟村一组被告李海英,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沙河沿镇杨家店村。本案在审理原告隋宝江诉被告李海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