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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隋宝江与李海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宝江,李海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隋宝江,住敦化市沙河沿镇东沟村一组被告李海英,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沙河沿镇杨家店村。本案在审理原告隋宝江诉被告李海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