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一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