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维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维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宁物业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东苑小区9号楼2单元701室。法人代表人钟晓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军卫,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维汉,男,1957年1月2日,汉族,延安市运输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维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嘉宁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黑振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牛佳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