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浦商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黄红花与池礼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花,池礼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3004号原告黄红花。委托代理人张国照。被告池礼均。原告黄红花与被告池礼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18日,被告池礼均因资金短缺向原告黄红花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2011年5月18日前归还,但被告不守信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欠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池礼均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4800元款项到期至起诉,按月息2%计算,并支付起诉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借条(原件)一张,证明池礼均向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2分、借期一年的事实。被告池礼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被告池礼均向原告黄红花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池礼均向黄红花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正),利息为2分.借期为一年.特立此据为凭证”。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讼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被告池礼均向原告黄红花借款人民币200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本应按期如数归还借款,至今拖欠不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池礼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红花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从2010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池礼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