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贾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牛角庙村二组,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下薛村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