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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贾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下邽镇牛角庙村二组,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下薛村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齐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