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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洪法执字第4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佑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谢佑奎,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谢佑奎,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谢佑奎,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谢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洪法执字第46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亿龙生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法定代表人:阮宜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佑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洪张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佑奎所有的川K×××××别克轿车一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