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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赵红刚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张君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赵红刚,张君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滕黛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轻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烽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航、吕巍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君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红刚、张君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鉴定费1200元,合计14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