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潜锡毅与沈立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锡毅,沈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潜锡毅。被告:沈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潜锡毅诉被告沈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凯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