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崔国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崔国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学,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被告崔国胜,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国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5元,减半收取5002.5元,由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