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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崔国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崔国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学,任公司董事长。公司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被告崔国胜,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国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5元,减半收取5002.5元,由河南江河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