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卫东、马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取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李卫东,马凤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0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跃进,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李卫东,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凤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李卫东、马凤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二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卫东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51674元,马凤成负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凤成在临泉县国税局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马凤成在临泉县国税局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代发的工资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方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庆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