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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辛玲与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玲,孙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辛玲。被执行人孙艳辉。辛玲诉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艳辉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辛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孙艳辉押金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