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辛玲与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玲,孙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辛玲。被执行人孙艳辉。辛玲诉孙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艳辉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辛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孙艳辉押金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