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何民生与林建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民生,林建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保字第6号申请人何民生,男,汉族,住湖南省道县白芒。公民身份号码:×××5737。被申请人林建培,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8810。申请人何民生因与被申请人林建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建培名下的粤02-X**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一辆,查封价值以10000元为限。担保人何燕平同意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陈江支行账号为62×××25的存款1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民生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林建培名下的粤02-X**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一辆,查封价值以10000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何燕平在中国建设银行陈江支行账号为62×××25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人民陪审员 徐关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