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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夏爱琴与王红、安锋身体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爱琴,王红,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爱琴,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安锋,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爱忠,男,汉族,1978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晓红,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锋,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夏爱琴与被申请人王红、安锋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夏爱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代理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